同学们好!我是张慜,七十年前的老校友,1946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律系,1951年毕业。在那里度过了我人生中最美好的岁月。那时的武大,大师云集,学术思想自由,学风严谨,而且山青水秀,风景优美。在这样美好的环境中学习是人生之福。我已故的妻子姜怡珊,就读于经济系,1950年入校,1956年毕业。为了感谢母校,回报母校,我以我和已故妻子的名义于2016年设立了这个法学教育基金,想为支持母校法学教育的发展,奖掖后学,尽一点绵薄的力量。现在第一次奖学金发给了你们九位同学。祝贺你们。希望你们努力学习、将来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,为中国法学的繁荣,为国家法治的实现效力。法学是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,它研究的对象是法律。而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、维护社会公正、捍卫国家利益、建设法治国家的国之重器。我国曾经走过近三十年“要人治、不要法治”的弯路,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。我正是经历了那个不幸的年代。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,国家重新重视法学,逐步推行法治,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和长足的进步。你们有幸赶上了这个好时代。要实现法治,根据法理和我几十年司法实践的体会,我认为,必须确立并实行几项基本原则:一、法律至上的原则。法律在国家的政治、经济、社会、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生活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。一切依法办事。二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。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,也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法律上受到歧视。三、依法治权的原则。法律支配权力,权力服从法律。权力的行使,不论是行政权、立法权,还是司法权,都要根据法律的授权,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,并接受法律的监督。四、司法独立的原则,在我国是审判独立原则。即: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,只服从法律,不受任何外来干涉,以保证准确地实施法律,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。法律是需要训练有素、学养俱佳的法律工作者来实施的。他们的责任重大。立法工作者要依照法理、根据国情,制定出体现公平正义、推动社会进步的良法。司法工作者要忠实地执行法律,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,忠实于公民利益,让每一个案件的审判都体现公平正义。所以,对法律工作者素质的要求是很高的,不仅要精通法律理论原理,熟记法律条文,掌握科学知识,熟悉中国国情,勇于立法司法实践,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:正直善良,亲民爱民,以公正执法为己任,忠于职守,勤勉敬业,清正廉明。最重要的是要有独立的精神,这包括独立的见解和独立的人格两个方面。以审判工作为例,一个主审法官经过开庭,按照法定程序核实证据、认定事实以后,就要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,作出独立的决定。一经作出决定,就要坚持原则,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涉和干扰,不为权势所屈,不为利欲所诱,不为人情所动,刚正不阿,执法如山,并且对自己的独立审判终身负责。孟子曰:“富贵不能淫,贫贱不能移,威武不能屈,此之谓大丈夫!”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就要有这种大丈夫的品质和人格。进一步繁荣法学、继续推行法治、完全实现法治,希望寄托在一线法律人身上,也寄托在你们这些莘莘学子身上。我作为老一代的法律工作者,对你们寄予殷切的期望。